中国共产党成立后,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和纪律检查工作。中共一大确立党的建设各项重大原则,党的纪律规定“地方委员会的财务、活动和政策,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”。中共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,中共三大、四大修正后的党章,均设有“纪律”专章。
从中共五大开始,正式建立中央纪律检查机构。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,在武汉举行的中共五大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,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,标志着中央设立纪律检查机构的开端。
需要说明的是,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,都是忠诚党的事业的坚定分子。在空前激烈的革命斗争中,有7名成员英勇牺牲,没有一人叛变投敌。
随后,中共六大设立中央审查委员会,中共六届五中全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,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专设“监察委员会”一章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,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。“文革”时期,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。
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转折,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,陈云为第一书记,邓颖超为第二书记,胡耀邦为第三书记,并选举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委员。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,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这一规定,延续至今。
(摘自《共产党员应知的党史小故事》人民出版社)